展江
  1月14日到15日,知名財經媒體財新網連續發表五篇獨家報道,揭露前解放軍總後勤部副部長谷俊山中將駭人聽聞的腐敗問題。該系列報道刊發後被包括幾家門戶網站在內的十幾家國內網絡媒體侵權轉載。1月22日,《東方早報》發表我就財新網谷俊山案系列報道被大規模侵權一事所撰寫的文章《新聞作品屢遭網絡侵權,法律當有作為》,產生了一定反響,也引來不少網絡媒體從業者的批評。國內媒體法權威、汕頭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魏永徵教授在肯定文章立意的同時,指出了相關問題在當下的複雜性。
  在更為專業的商法領域,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王涌著文《讓原創不死》(刊於《新世紀》周刊2014年第4期,1月27日出版)。該文指出,當前網站對他人作品的非法轉載之所以猖獗,一是緣於新世紀以來相關法律的搖擺,二是源自對新聞作品著作權存在觀念上的錯位。文中痛陳:“法治軟弱,則原創必死,知識產權密集產業必死。在此意義上,法治問題就是經濟問題,需勉力而為之。”
  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之前,關於網站是否可以轉載他人作品,不是依據我國《著作權法》而是一項司法解釋,確立了法定許可制。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編按:該解釋在2006年修訂時已將該條刪去)
  國務院於2006年5月18日公佈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推翻了最高法院確立的網絡轉載的法定許可制,改採權利人明示許可制。該條例第二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這顯然是著眼於保護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這五年多時間,正是中國互聯網飛速發展的大好歲月,因而被王涌先生稱為“幸福時光”,因為自由轉載他人作品已成為網站,特別是門戶網站的生存習慣,而當法律規則改變時,享用“免費午餐”的“路徑依賴”已經形成,到了“覆水難收”的程度。
  《讓原創不死》一文提到,有一種觀念認為:“新聞是公共產品,是共享的,法律不應保護新聞的壟斷性。”許多網站以2010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為其轉載他人新聞作品的侵權行為辯護。該條款明確將時事新聞與國家機關決議和通用數表、曆法同等對待,規定其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
  事實上,一些網站的朋友之所以不認同非法轉載谷俊山案系列報道的事實,恰恰是因為,他們自認在從事一件公共傳播的善事。他們還可能舉例說,魯迅先生當年不是在以“三閑書屋”名義自費出版的德國人所著《凱綏·珂勒惠支版畫選集》上赫然印上了“有人翻印,功德無量”八個字嗎?
  當然,對於“洗稿”的批評,門戶網站從業者可能意見更大。他們不無憋屈地說,讓谷俊山貪腐故事天下周知是其本意,門戶網站絕無“洗稿”之心,只是在轉載特定媒體的作品時遇到了一個無法突破的瓶頸,即不見諸文字的“規範稿源”要求,所以未經同意和授權轉載他人作品實屬無奈。
  這就要回到一個基本原則上來: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對它的保護是國際慣例。中國的法治建設再任重道遠,也要看到既有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根據日本的相關法律,著作人的權利有兩類。一是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二是著作財產權,包括著作複製權、上演權和演奏權、公眾傳播權、口述權、展示權、發行權、讓渡權、貸與權、翻譯權等。而無論是根據法定許可制還是權利人明示許可制,只要著作權人發表關於作品的著作權聲明,他人就不得轉載,轉載即違法,而且既侵犯了我國《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規定的署名權,也損害了著作複製權和公眾傳播權。就以原創為特色的財新傳媒生產的新聞作品而言,財新傳媒已經二十多次發佈反侵權公告,難道不應該被尊重嗎?
  話又說回來,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不僅僅限於保護著作人的權益,它還有一個終極目標,即促進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基於此目標,著作權法還向公眾提供合理使用的機會。所謂合理使用,即先賦予著作權人著作權,但又基於公共利益和新聞、學術自由等方面的考量,限制著作財產權的行使。當然,合理使用的範圍必須由法律予以規範,不能過於寬泛。
  所以,非時事性新聞作品轉載者的正確做法是,要麼與著作權所有者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合法購買全部文本的轉載權,要麼根據合理使用的原則,對原新聞文本進行概要式引述和重述,要麼基於新媒體特點提供有限鏈接等。而無論哪一種情形,著作權人的署名權都必須得到尊重。
  臺灣研究者者章忠信在2010年出版的《著作權一本就通》一書的第四篇“網路(網絡)篇”中,探討了部落格(博客)、網絡連接、搜索引擎、谷歌、YouTube與著作權的關係(臺灣地區的著作權法已就博客與著作權的關係作出規定)。章的結論對我們頗有啟發性:方便不代表隨便,自由不是免費,正視著作權人人有責。
  正如魏永徵教授對筆者所言,真正複雜和需要探討的,是在微信、微博和移動互聯網時代如何轉述的問題。門戶網站的轉載顯然不同於微信轉載,如果說門戶網站通過未經授權的轉載能夠不當得利,獲得可觀甚至巨大的點擊量,在競爭中不落下風,那麼微信似乎不存在這個情況。事實上,通過微信轉載文章也已經日益普遍,但是這是否合法,還是個未決問題。
  綜上所述,新媒體與新聞作品著作權的關係十分複雜,它既有依靠現有法律可以調節的一面,也不斷產生新問題。這需要立法者、司法者、媒體管理者和學界、業界共同參與和理性探討。筆者期待這種理性探討形成風氣,以期形成符合著作權法真諦的傳播環境。
  (作者系北京外國語大學教授)
  (原標題:移動互聯網時代如何保護新聞作品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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